⎯⎯⎯⎯⎯    退換貨   ⎯⎯

本公司食品類商品保存期限較短;只能常溫保存一個月

故不提供退貨、換貨、退費之服務

因個人理解問題要求取消訂單者將永久加入黑名單

選品類商品如遇明顯瑕疵可七日內退款

食品類商品外觀使用會因氣候變化而改變

之新鮮食材,故圖片僅供參考,請以實物為主

木質類商品紋理皆為自然生長而成

因此每件商品紋理皆不相同,恕無法挑選紋理

本公司可拒絕退款次數過多的帳戶之任何交易

收到商品開箱請錄影,以保障雙方權益


⎯⎯⎯⎯⎯    包裹未取   ⎯⎯

公司商品為接單製作/短效期食品

買方未取貨視同放棄,不接受退款

商品將由本公司自行處理

請提供正確收件資料

如因填寫錯誤導致無法投遞或退件,視為買方責任

本公司有權拒絕退款

本公司將視情況幫忙處理被退包裹

必須於包裹被退後三日內主動來訊,逾期則不幫忙處理!

處理辦法如下:

繳交 200 服務費 + 運費 60 = 260 元

請提供正確收件資料,退回包裹重寄只提供超取!


⎯⎯⎯⎯⎯    相關法規   ⎯⎯

消保法第19條第1項

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」

依據行政院所公布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第二條規定: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,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,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:一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二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三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四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五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六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七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
一、《民法》第227條 第1項:買受人違反債務(未完成取貨)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,或其履行不符合契約之約定者,應對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即買方下訂後不取貨,屬未完成契約約定的履行行為,例:「未完成取貨付款」,就構成違約行為。 二、《民法》第264條:債務人遲延(包含未取貨) 債務之履行以雙方互負給付義務者,一方不為應為之給付時,他方得拒絕其給付。 本公司履行了出貨義務,但對方未完成「取貨確認」,因此本公司有權拒絕退款或重寄。 三、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 第1項:七日猶豫期的起算點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解除契約。